债的保全是怎样的
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人的债券实现。
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担保制度达到目的,但担保制度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危机债权实现的命运。有鉴于此,法律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
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们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放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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