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其中都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约定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法律法规不予进行强制性规定,而是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写入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条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都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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