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第三条明文规定,各类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以及示意图等实质上均属于形式多样的图形作品,这些作品在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内法中皆得到广泛认可并保护。
本研究主要关注的“装饰设计”,乃是针对特定的建筑物或者室内空间进行预先设计与后期装潢的复杂过程。
在此背景下,装饰设计所涉及到的图纸、草图及其相关元素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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