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产生违约行为的主体差异,我们可以将旅游合同的违约划分为游客违约与旅行社违约两大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旅游市场中绝大多数的违约现象都来源于旅行社的违规行为。
当出现游客违约时,旅行社常会按照事先签订的旅游合同内容,要求游客继续履行、按时缴纳违约金等。
关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两大类别:
首先是旅游开始前的准备阶段。
在此期间,旅行社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与游客签署的旅游合同内容,为他们购买包括车票、机票、门票、餐券以及住宿凭证在内的各种有价票据,同时还要承担起对这些票据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其次是旅游活动的执行环节。
此时,旅行社应遵照国家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向游客们提供全面且优质的旅游服务,并确保该服务能达到一定的普遍价值或双方约定的品质标准。
然而,鉴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和客观条件,旅行社往往须对外寻求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以此来应对繁重的工作压力。
针对第一种情况,值得关注的是,若旅行社与其他企业间存在某些关联性或委托协议关系,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游客有权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即无论旅行社是否实际上存有过失。
若是旅行社本身无任何过错,在先行承担游客赔偿费用后,旅行社有权向同案相关公司提出索赔。
至于第二种情况,若旅行社未与其他涉事企业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形下,游客因其他企业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提供服务而造成损失的话,游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问题企业索取赔偿。
依据诚信原则,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旅行社应当积极配合保护游客权益的行动。
不过,倘若旅行社自身存在过错,如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餐厅用餐过程中突发食物中毒的事件,那么游客便可在上述两者之中挑选其一作为维权途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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