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其实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其内容包括:
商品劳务税类: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列举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是: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外购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
所得税类: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优惠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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