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6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确定为受审计监督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要求被审计的商业银行按要求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资料;检查被审计银行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制止商业银行的不法行为;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提高商业银行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因而,商业银行应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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