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定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二、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合并吗?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定金订金有区别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属于债权的担保;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
2、定金合同中,出现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合同中,给付订金的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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