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管辖权有九种类型:
第一种。第二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可以由第三类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务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联运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公路、公路等原因造成损害的诉讼,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七类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类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4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