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投资公司租赁物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每年支付租金,合同期限为10年。签约后,投资公司投资250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使用不久,物业公司擅自切断了投资公司厂房的水电供应,投资公司厂房陷入瘫痪。投资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000万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缺席裁决,驳回了仲裁请求。该投资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北京租用机床厂厂房用地仅7年;机床厂此前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开发,并收取拆迁补偿费。同时,法院认定,在仲裁庭成员中,仲裁员朱某是该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弟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物业公司赔偿投资公司2500万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仔细审核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许可证,仔细核对租赁期限;仔细审核出租人的自信心,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抵押土地;仔细审核审查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认真核对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提供的基本条件;争议管辖协议应注意尽量避免仲裁。2应重视合同纠纷的仲裁管辖权。正确填写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度,效率与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职权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略低于国家机关法官的公正性;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的公正性;仲裁机构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经济集团的控制。三。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租赁土地上的厂房等物损失、预期收益损失、职工工资损失等,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由出租人承担违约金。
4。诉讼请求与本案被告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物管公司与机床厂恶意串通的情况,投资公司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赔偿或机床厂赔偿。一般来说,应选择资金充足、资信良好的公司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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