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遗失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关键是看遗失物的存在状态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同时法律特别是《民法典》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
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或报酬请求权会因拾得人的恶意侵占遗失物而丧失。
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报告义务,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保存部门指导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交存或被认领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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