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两部法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细化标准。该细化标准自2010年4月开始执行,有效期为3年。
为防治环境污染等修订《条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针对省内行政区域内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等问题,省环保厅于2009年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颁布的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包括如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等。
从不同裁量角度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
记者了解到,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0〕6号)要求,省环保厅此次制定的两部法规细化标准是《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08年6月16日印发)的补充,从不同的裁量角度对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逐条进行了细化。细化标准分别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将有效帮助全省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好上述两部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7年,我省出台了《江西省环保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随着细化标准的实施,这项规则被同时废止。
全文6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