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有权申请执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通知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
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
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
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
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全文5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