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王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张某出资400000元,王某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000元。张某担任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公司经理兼总工程师。
后王某因工资等问题与机械公司发生纠纷,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王某与机械公司于2006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机械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工资及补偿款40000元。双方的其他债权、债务结清。二、王某撤出投入机械公司的非专利技术。三、王某在机械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四、王某负责办理技术撤出、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王某承担。机械公司积极配合。五、协议签订后当日,机械公司将支付给王某的40000元付至北京某区公证处提存。王某办理完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凭工商局出具的王某已经转让其持有的机械公司20%股权的证明文件,直接去公证处领取40000元。机械公司与王某分别在和解协议上盖章签字。按照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将40000元交至公证处提存,机械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关于王某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在诉讼中相互指责对方没有予以配合,现没有办理完毕。
2006年6月,王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机械公司发出股东权利要求书,以公司股东身份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机械公司认可收到了特快专递,但不承认收到的是王某主张的股东权利要求书。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限期提供公司成立后至2006年6月期间的会计帐簿供其查阅。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共益权的一项基础性内容,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有效实现股东利益,全面保护股东权而设立的,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和基础。
王某以非专利技术与张某共同出资设立机械公司,王某作为机械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但2006年2月,王某与机械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解决王某与机械公司间劳动关系的同时,还一并处理了王某从机械公司撤资、王某在机械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内容,在该协议签字生效后,王某已经脱离机械公司,尽管王某的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登记机关尚未办理完结,但就王某与机械公司及张某之间而言,王某已经不再是机械公司的股东,王某亦不应再享有知情权。因王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全面地解决了其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推定其应当知道机械公司相应的经营状况,且其已经不是机械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其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机械公司会计帐簿,亦没有实际意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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