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三个月孩子患先天性毛细血管瘤,到乡镇医院核医学科治疗,由于医生不专业,导致右足表皮不生长,靠植皮维持生长需要,到孩子生长发育完成后,当时医院出具证明,以后若出现功能障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孩子现在八岁,五岁经过一次手术,医院出的费用,现在我们要求赔偿,医院以找不到鉴定机构为由,不予赔偿。
律师回复:医疗纠纷或叫医患纠纷,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并且医疗过错同损害结果由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予以赔偿,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是否有过错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需要鉴定由医院提出。你只要把病历报存好,必要时可以咨询一下专家。
律师回复: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学者认为,这种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它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裁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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