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办不动产权证书
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能够贷款吗
满5年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能够办理抵押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的首要条件是已取得房产证,同时借款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三、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处理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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