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羁押国家赔偿诉状
申诉人:xx、男、汉族、现年60周岁、现住xxxxxxx15号院10号楼1单元14号。申诉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内蒙古自治区xxxxxxxxxxxxxx决定书,重新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事实与理由
我的这一冤、假、错案是1983年中,由内蒙古自治区xxxx新城区党的xxxxx一手制造的,并由xxxx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的终审判决而成立。经历了漫长的申诉:二00六年七月中旬,国家的法律终于得到了国家法院的认可,xxxx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判决书,撤消了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宣告我无罪。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批复:冤、假、错案一经国家司法部门的确认,受害人不仅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而且赔偿机关就应该按照三种情况进行赔偿。但,xxxx、xxxx却以“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了我的赔偿申请。事实上,所谓的“不溯及既往”已经在1995年就被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批评和否定过,这一点连我这个老百姓都知道,难道xxx负责国家赔偿的专职法律人员反倒不知道了。
国家的法律要求上级法院应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xxx赔偿委员会不仅对其下级采取了包庇做法,而且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竟然无中生有地向我泼脏水!如不信,请看以下事实:
一、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这大家都知道,我更知道!所以,我在赔偿申请中也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中却说我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我要求xxx以证据给我一个说法。
二、国家《刑诉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是,我就因为上诉被加刑两年,这是历史事实!有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证。可是xxx两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都把我第一次判刑的刑期由10年说成12年。对此,我要求xxx两级法院以证据给我一个说法。
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的认为:“赔偿请求人xx被xxx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其被错误羁押的事实已获得确认,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且没有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而事实上:xxxx中级人民法院20年前对我的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损害一直持续到2006年7月13日。对此,我有国家执法部门下发的书证来支持我的说法!证明所存在的事实!!对于:“且没有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xxx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这一结论吗?如果有!请拿出来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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