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由谁来管?《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规定,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指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社会组织,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与医院协商、通过医调委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其中重点突出了医调委的作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认可,医调委也会受理调解。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三条途径解决。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2.侮辱、诽谤、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3.破坏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4.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首先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
病历资料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查检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诉前、诉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合法调取病历。
患方在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可以向医疗专家、专业律师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侵权。但是,患方绝对不可以盗窃、强夺、毁损病历资料,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n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n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n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n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n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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