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投诉的日期。
一、商家有哪些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买家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商家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买家,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1)商家应当向买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商家对买家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商家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商家,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1)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家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买家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商家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1)商家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买家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商家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的义务。
(1)商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2)商家应当按照与买家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责任。
(3)商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买家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责任。
(4)商家对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损害买家合法权益。
(1)不得作出对买家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不得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买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尊重买家人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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