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非本市户籍的,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二)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宅;
(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5期(含6期)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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