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该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实质性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程序,但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即雇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天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办理。”
一方面,劳动法赋予员工辞职的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它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赔偿权""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他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如果员工违反本条例或本条例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合同,雇员应赔偿雇主以下损失:
1.雇主为招聘雇员而支付的费用
2.雇主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协议处理
3.对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营和工作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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