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车子没油停在马路中间,车主下车横穿马路,谁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小腿截肢。2月2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峡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颜以龙经济损失共计412684.63元;被告李小龙、郭国平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67.18元;被告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7月27日凌晨1时25分许,原告颜以龙驾驶赣DN1718小车沿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5线1844km+500m路段,赣DN1718车没油停在道路中间,颜以龙下车由东向西横穿道路过程中摔跤,恰遇被告李小龙驾驶赣D29530半挂车由北向南经过事故路段,因该车未减速行驶碾压原告右腿,造成原告右小腿截肢的交通事故。
2010年8月6日,新干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颜以龙和被告李小龙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共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20786.75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六级伤残,休息时间为12个月。右小腿安装普通适用型假肢的价格为22000元,需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维护费用为假肢价格的6%。首次安装及训练时间为一个月左右,以后每次安装及训练时间为15天左右。另查明,赣D29530和赣D5210(挂)货车是被告郭国平于2010年6月17日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在被告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该车在被告财保峡江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两份各5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新干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真实,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20786.75元、残疾赔偿金140220元、鉴定费2300元、安装假肢费用264000元、假肢维护费用62040元、误工费24696元、安装假肢误工费13377元、护理费3498.60元、营养费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元、交通及住宿费800元。考虑原告尚未结婚及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等因素,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中理赔。被告峡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肇事车系被告郭国平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购买,其不应在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财保峡江支公司主张肇事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其享有10%的免赔率,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理赔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小龙系交通事故责任人,被告郭国平系肇事车实际车主,均应对原告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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