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抗诉一定会开庭吗?
刑事案件抗诉一定会开庭,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否合法,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由于提起抗诉,一般都是一审存在失误,故而此时会存在国家赔偿的情形,由此抗诉请求的受理,必须要慎重,对于经过核实,满足审理的条件的,那么检察院会通知一审司法机关,并且也会将审理的时间告知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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