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队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们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一般每星期会有例会。理论界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审判组织说,即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而非单纯的司法行政机构。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界定审委会的性质为国家最高审判组织。尽管审判委员会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由于审判委员会有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进而做出裁判决定的权力,在实际中承担着审判职能,实际行使着审判权,因而其性质应定位于一种审判组织。
2.非审判组织说,即审判委员会仅是法院内部行政领导机构。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其中,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只有讨论而非决定的权力。这意味着法律并未赋予审委会审判权,在实际审判中,审判委员会也并不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因此不能将其性质界定在审判组织上。其次,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看,其委员基本上是由正、副院长和各庭室的行政领导组成的,委员的行政职务一旦解除,其委员身份也随之解除,由此认定审判委员会仅是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机构。
3.混合说,即审判委员会既是审判组织,又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组织。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性质与其行使的职能相对应:一方面,在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它行使的是审判职能,它做出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具有判决的意义,因此它是一种审判组织。另一方面,当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时,属于非诉性质活动,其行使的是行政职能,是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活动,因此又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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