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定阐释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由于股东的派生诉权真正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如果让股东无限制地行使这一诉权,有可能出现股东利用该诉权谋取个人私利,破坏公司正常生产次序或损毁公司商誉的行为发生。因此,各国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规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我国也不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表现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的要求。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诉讼,各国普遍采用了“同时所有权规则”,即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时,公司某一股东必须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损害时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在进行诉讼期间,他仍然时公司的股东。
第二,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不设持股比例限制。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固定期限的限制方法,即原告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一、股东能够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不当行为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吗
1、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第一,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应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
第四,原告诉请成立的,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公司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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