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08 09:23:49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综合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社会和环境效益。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发期限进行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因开工建设所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工建设延误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价入股,用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资金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项目建设。第二,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游泳池、道路、住宅绿地等)在项目销售后归业主所有,各可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土地面积(含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本月应税土地面积,以所售单位土地总面积减去上月末所售单位土地总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工销售项目面积+可销售单位面积(含公共设施面积)×(1-上月末累计可销售单位建筑面积之和/可销售项目建筑面积之和)]12

2.项目销售结束后,公共设施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位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各可售单位分摊的土地面积。本月应税土地面积,以所售单位土地总面积减去上月末所售单位土地总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应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工销售项目面积+公共设施面积+可售单位面积×(1-上月末累计可售单位建筑面积之和/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12

3。年应税土地使用税=∑(每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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