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终止
时间:2023-03-06 16:00:28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赠与合同的全部义务;

2、赠与合同相对方发生混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为同一人;

3、赠与合同的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赠与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既可成立。因此,订立车辆赠与合同的,并非必须经过公证。

但是,相较于一般的赠与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特殊的效力,这主要体现为: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然,也就是说,除非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二、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不经公证可否撤销

可以撤销。1、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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