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钞车撞到人后看了直接走了算逃逸吗
当发生轻微碰撞事件时,当事人离开了现场,这并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则是指由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而是突然消失,使得后续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行政责任难以明确界定,从而逃避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针对此类情况,特作出如下说明:
1.遇到社交车辆、骑行者及行人与运钞车出现意外状况,应遵循常规事故处理规则,通过图像记录并及时报警。
为了避免引发更多的误解和潜在风险,请务必保持冷静,切勿做出停车冲撞、追逐其他车辆、打架斗殴等过激行为。
2.在面对任何交通纠纷时,我们都需要采取理性且成熟的解决方案。
对于轻微摩擦,我们应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若未能达成合意,应当立即报告警察或者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按照正规流程妥善处理。
尽管运钞车不同于救护车、消防车这类真正意义上的特种车辆,但在处理时也需要遵循上述原则。
重要的是,要时刻留心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防事态恶化至无法控制的境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判定逃逸需要证据吗
在法律层面上,判定交通肇事是否构成逃逸需要证据支持,然而核心判断依据在于客观行为表现。
须注意的是,逃逸行为属于主客观一致性的行为:即行为人除须展示逃离现场的外在行为特征外,兼须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因此,效力于此处的逃逸行为,其心理状态必定是故意的。
仅仅满足离开现场这一外部特征,却缺乏逃逸的主观故意,那么便无法被定性为逃逸。
通常情况下,作为证明此类案件的证据,大多来自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其它形式的证据因其难以获取,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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