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甚至在事故中死亡,他们的权利该由谁来主张?如果有关部门作为亲人替他们主张权利,那么,索赔来的钱怎么处理?
有两起民政局为无名氏受害人维权案件,分别是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和湖南省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交通事故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监护人。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但如果对直接利害关系作广义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看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社会机构对被管理人员的事宜应当也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可以由民政部门作为主体代为履行诉权,以此作为救助基金填补空白。如果出现权利人,再由民政部门归还,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充。
对于赔偿款的处理,刘辉煌介绍说,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无人认领;而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厦门市交警支队何招发介绍,事实上,厦门每年至少有10名无名氏死于交通事故。但是,厦门至今没有一名死亡的无名氏获得赔偿。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厦门每年有500多万元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无人认领。
对此,刘辉煌提出建议,将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设立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中的贫困受害人。他说,可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替死亡无名氏索赔是民政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并将这部分赔偿金设立为救助基金,严格发放程序,落实监管。
郑金雄王伟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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