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劳动监察在60天内处理完毕,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很快就会有处理结果。
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
某建筑施工单位在惠州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经批准招用外地农民工100人从事土建工作,约定每天80元,提供住宿,伙食自理。建筑施工单位先给每个农民工发放生活费500元,之后就一直以各种借口。4个月后,土建工作完成,农民工要求结算工资,屡次遭到拒接。最后演变成农民工与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发生大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本案中,首先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工资支付原则的规定,属于违反的行为,侵害农民工的,农民工可以根据本法第30条规定向施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的,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