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将委托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DA)、图象激光视盘(CD-V)、数码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
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应先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音像制品的名称、被录制的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主要表演者的姓名和复制数量等内容。
音像复制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委托合同登记。
音像复制单位向地方版权局申请进行合同登记时,应交委托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呈送地方版权局。地方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将合同退音像复制单位。合同登记号由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地区编号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编制(附后)。为应生产急需,音像复制单位可先用传真的方式将委托合同报地方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及副本寄送地方版权局。地方版权局对委托合同予以登记后,应及时将合同退音像复制单位。
地方版权局进行委托合同登记,应在收到委托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专门机构对委托复制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认证。凡属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的作品,在登记合同时,音像复制单位还需提供由认证机构为境外委托方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地方版权局应在合同登记后7日内将委托合同复印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项(委托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予以公告。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音像复制单位,地方版权局可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对于未将委托合同登记又发生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侵权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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