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村低保户的申请
时间:2023-05-30 22:01:03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了解,2月2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月,由的37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70元/年,由的2400元/年提高到2970元/年,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

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了解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我省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步: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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