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入户指标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与淄博市住房委员会或淄博市公产房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费记录、发票办理。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淄博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查实后,由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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