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将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3.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20年度咸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322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咸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秦都区、渭城区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95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三原县、泾阳县、彬州市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850元/月;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1750元/月。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调整程序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要求,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必须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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