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锦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流程
1、申请人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发改委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将退回申请。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窗口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受理后经省发改委初审、审核,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3、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在1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锦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办理材料
1、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级发改委上报的新增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
2、由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
三、锦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245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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