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所有书写清晰、格式规范的借贷合同,就具有法律有效性。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其内容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除此之外,《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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