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起,王某与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王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李某某现金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9年年底。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手,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
审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王某出借款项的能力,李某某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及其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反映的借款关系时,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细节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欠钱不还, 没有欠条怎么办
可以通过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首先,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其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原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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