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凤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行政复
时间:2023-05-05 20:44:06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83号

委托代理人蒙其焕,系**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路。法定代表人梁*棠,市长。委托代理人刘-颖,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槟,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地址佛山市平洲平南五斗桥南。法定代表人梁*楠,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乐,**至高律师事务所职员。上诉人陈*凤因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陈*凤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职工,于2003年3月16日凌晨0时左右,在协助该厂的保安打开厂门的过程中被铁门压伤右脚。当日被送往南海市平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碾压伤,皮肤、软组织广泛挫裂伤,多发开放性踝骨骨折等。2004年4月23日,原告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是工伤。第三人不服该《工伤认定书》,于2004年7月5日向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2004年9月3日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为由,决定撤销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原告遂于2004年11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被告作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受理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被告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全文8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陈小凤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行政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陈小凤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行政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