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83号
委托代理人蒙其焕,系**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路。法定代表人梁*棠,市长。委托代理人刘-颖,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槟,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地址佛山市平洲平南五斗桥南。法定代表人梁*楠,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乐,**至高律师事务所职员。上诉人陈*凤因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陈*凤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职工,于2003年3月16日凌晨0时左右,在协助该厂的保安打开厂门的过程中被铁门压伤右脚。当日被送往南海市平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碾压伤,皮肤、软组织广泛挫裂伤,多发开放性踝骨骨折等。2004年4月23日,原告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是工伤。第三人不服该《工伤认定书》,于2004年7月5日向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2004年9月3日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为由,决定撤销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原告遂于2004年11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被告作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受理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被告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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