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追索之执行申请的时效性问题,根据现行法规明确规定为两年。
若法律文件中对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做出明确指示,那么执行期间就将自该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反之,若法律文件中规定债权人需分期支付,那执行期间便应自最后一次偿还期限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此外,若法律文本并未具体规定清偿期限,则执行期间将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算。
因此,作为债权人,您应当在上述所述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以便顺利地实现债权追索。
如若超过此期限,您可能会失去申请执行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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