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好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债权人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虽债务人为外籍,但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利益,根据地域管辖中的属地管辖,我国对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借贷的起因、过程和结果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则可以由我国管辖。而当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所以虽然债务人为外籍,但我国也依然有管辖权。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情况:
开发区黄先生咨询:一家企业拖欠我100多万元,我将该企业起诉到了法院,然而判决生效不久,正在强制执行期间,这家企业因为无相关资质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
开发区黄先生咨询:一家企业拖欠我100多万元,我将该企业起诉到了法院,然而判决生效不久,正在强制执行期间,这家企业因为无相关资质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在我讨要欠款的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告诉我,该企业向天津某企业花80万元购买了一批设备,款项已经打过去了,但由于该企业停产,遂向天津某企业提出了退货要求,天津某企业同意了,但提出因资金周转遇到问题,需两个月内才能把款还完,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退货还款协议,但两个月已经过去了,天津某企业仍没还款。该企业负责人说,我如果能把这笔钱要回来,这笔钱就抵欠我的账。我想知道,执行案件时,我能申请追加天津某企业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分析:
《民诉意见》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具体到本案,黄先生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天津某企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果该企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那么,法院可以裁定对天津某企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数额以80万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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