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凤金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198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何俊文,1994年9月5日生育女儿何俊兴。2003年3月31日,原、被告在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见证下签订,并于当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作如下约定:
1、位于伦教镇羊额大道81号房屋以及伦教羊额大祠直街1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两间房屋里面的全部家电、设备归被告所有;
2、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金银首饰以及存折等)归各自所有;
3、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393000元。另查明,粤X/F4736号羊城牌货车于2001年10月10日以被告名义购入,用于送货,平时停放在被告家门口;粤X/H1289号桑塔纳小车于2003年1月13日以被告名义购买,由被告自用,并于2003年6月转让给他人;粤X/G6830号奥迪牌小车是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从原车主陆某处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从2001年起,被告以其名义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三线闭壳龟,目前在被告家中饲养一批龟,被告承认有小部分是离婚前饲养的,其余是离婚后购入和饲养的。
全文5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