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登记的筹划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6 08:31:16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伙企业在无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登记为“合伙企业”。

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某私营企业由两人共同投资兴办,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如果投资者登记注册的是“合伙企业”,则对其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1997]451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不分人计算纳税所得,对合伙经营,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该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35%-0.675万=4.575万元;而如果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则对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33%=4.95万元,同时对个人分得的税后利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还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20%留存(《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另外80%用于对个人分配,据此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4.95万)×80%×20%=1.608万元。从上述数字比较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为4.95万+1.608万=6.558万元比“合伙企业”税负4.575万元高出43.34%.即便该企业将税后利润全部用作留存,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为:30.5%(4.575万/15万),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负为33%,仅此就高出2.5个百分点。

尤其注意的是,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无论是将公司应分配而未分配的资金用于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或者其他消费品,即便在帐面未作利润分配,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也认定为进行了分配,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文)以及对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同样视同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财税「2003」158号文)。这样严格规定对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就更加不利。

二、有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

私营企业在国内进行股权投资以及联营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如果私营企业属独资或合伙性质,则对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论企业是亏损或赢利;而如果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是被投资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收益,所以对投资方取得的收益一般是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当私营企业有对外投资情况时,企业形式的选择就不能一概而论,这里主要视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收益的大小以及自身经营状况来决定。

1、当企业处于亏损境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这样可以规避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同时可以将取得的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

2、当企业盈利,并且从被投资方分回所得×20%经营所得×33%+(经营所得-经营所得×33%-利润留存)×20%+(分回所得-利润留存)×20%-(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则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反之选择“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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