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在征地范围内要拆迁吗
征地拆迁,常为政府为执行公共福利和推进城市发展,购地后强行拆除原有建筑以达新产后再行利用之举。
此内涉及大量住宅搬迁之事。
本文从其目的、流程及相关困境等方面解读。
拆迁本意无非三:一为公共福祉,如兴建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二为经济发展,如建立工业园区、商业中心等;三为提升城市环境,如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
依据拆迁目的,征地内房屋是否需拆迁便有所差异。
征地拆迁流程一般由政府主导。
政府依征收计划发布公告征询公众意见,与受影响居民商讨拆迁赔偿事宜。
在此过程中,政府须充分尊重居民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若拆迁合法且经合理赔偿,且征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则征地内房屋可能面临拆迁。
然而,征地拆迁亦面临诸多难题,如补偿不公、协商不合理、行政强拆等。
这些问题引发了部分征地拆迁事件,招致居民不满与抗议。
政府应强化对征地拆迁的监管,落实合理补偿与协商机制,维护受影响居民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征地不合理可以投诉吗
若拆迁处理不当,可携带相关证据至拆迁管理行政机构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具体如下: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决定及拆迁赔偿裁决等行政行动,若原告对此持有异议并欲提起行政诉讼,该部门将作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以下情况通常会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方且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方且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与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派遣方,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涉及上述三种情况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中,人民政府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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