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则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或法定其他情形时,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
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则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请求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经 过 公 证 的 赠 与 撤 销 规 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被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因此,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助老、助弱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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