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江门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外的食品);2)注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材料
一式二份,盖章。食品添加剂申报需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中产品信息表需注明执行产品标准。
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包括正本、副本(含明细),复印件盖章。
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备查,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3)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注销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施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市局网站公告注销;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在市局网站查询注销公告或按约定方式领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接收回执》。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注销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5)审查。实施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市局网站公告注销;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6)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在市局网站查询注销公告或按约定方式领取《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商场侧),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50-51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2015年)
全文条款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2016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