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的原因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即使遇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照赔不误。
列如,面对“机动车辆综合条款”里满篇的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即使投保人盖了章,也不排除为了签合同而在不明白的情况下盖章的可能。
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人的阅知签名,保险公司只有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后,才可以不理赔。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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