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而不报告一般来说并不构成职业侵犯罪的同谋。
职业侵犯罪中的同谋,通常定义为那些针对职业侵犯犯罪,与罪犯存在着相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员。
知情而不报告仅仅意味着对犯罪事实有所了解,却未能进行举报,这并未涉及到积极参与犯罪的策划和执行等环节。
然而,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职业侵犯犯罪,却仍然提供援助,例如隐藏赃物、协助资金转移等,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同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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