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碰撞、倾覆或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即整车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车辆修复费用极高,基本上接近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复价值,或按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条件,达到报废程度,由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推定全损。
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应注意掌握和区分: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辆的保险金额。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不论车辆损失险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确定保险金额的,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赔款计算中则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款计算;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计算。车辆残值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残余部分的有用价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计算中扣除。
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汽车发生事故推定全损后,如何确定发生事故前车辆原有的实际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核定方法。因为车辆的使用条件、环境以及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情况千差万别。同样一种车型,同时投入运行,但其使用强度以及车辆状况的差异,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悬殊很大。现在确定车辆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按照国家关于汽车使用更新报废条件中的使用年限,比照现行车辆重置价值采取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可以按各地汽车交易市场同一车型、同一使用年限的车辆交易平均价格参照确定。
车辆全损赔付款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车辆核定损失x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x(1-免赔率)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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