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为再婚起诉与三个女儿解除父女关系,父女关系可以解除吗?
时间:2023-05-07 08:02:59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怀柔区的彭明好因为在老伴儿死后再婚遭到了三个女儿的反对,所以将三个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她们解除父女关系,并要求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自己一千元的赡养费。最终经过调解,彭明好决定不再要求三个女儿向自己支付抚养费,但要求他们不能干涉自己再婚的事。

那么在本案中,彭某是否可以与女儿解除父女关系呢?

答案是可以,因为彭某并不是三个女儿的亲生父亲,而是他们的继父;而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彭某其实是有权要求解除与三个女儿的父女关系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是对于彭某再婚的新老伴儿三个女儿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因为这个新老伴儿既不是三个女儿的亲生母亲,也没有与她们形成抚养关系。

对于老人再婚,子女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包括老年人也不例外;所以老人是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再婚的,对于这一点任何人哪怕是子女都是无权干涉的。不过虽然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但是对于父母再婚找的新老伴儿,子女是没有赡养义务的;所以父母再婚后不能要求子女同时赡养自己和新老伴儿,只能要求子女赡养自己。

父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呢?

如果说是亲生父亲与女儿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因为这种父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斩断。但是如果是像案例中这样,是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则只要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是可以被解除的。或者说如果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的,在子女成年后也是可以申请解除关系的。

至于其索要赡养费的要求虽然说是合法的,对于赡养费,并不是说父母想要多少法律就都会支持,这个是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父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说彭某仍坚持起诉女儿,而女儿们又确实无力承担这1000元的赡养费的话,那么法院是会酌情判决女儿们少付赡养费的。但好在最终彭某经过法院调解后决定不再起诉女儿们,所以他的三个女儿也就不需要再额外支付赡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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