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个人三角债可以代为求偿。中间那个要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还债,向自己的债权人主动还债。不过因为中间债务人没有行使其债务权或者是和该债务权相关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了债务权还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此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角债该起诉谁
三角债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我国法律为三角债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因此,三角债的债权人应当行使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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