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纠纷通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房产纠纷应当尽可能提供需要的证据,包括录音。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不过录音证据容易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所以录音证据形成中,在录音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者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另外录音证据需要保存在原始载体里,不要剪切或者删除了。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否则会成为对方质证的突破点。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所以需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房产纠纷中,要尽可能保存一切沟通记录,通话尽量录音。录音时,注意录音时间、录音地点的选择,以保证录音的质量。除此之外,尽可能通过文字方式保存沟通记录,例如微信、短信、邮件、书面沟通函等。
二、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具体的分类如下:
1、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
2、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为实物证据。
4、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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